法律

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具有广泛性的特点。从涉及国家和社会事务看,行政许可权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事务;从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看,从乡镇政府到国务院的五级政府都或多或少地行使行政许可权。按照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和管理国家的经济工作、城乡建设、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事务,行政许可权是其必不可少的管理手段。目前,有一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务院的行政许可权作了规定。比如,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以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要由国务院批准。再比如,文物保护法第62条规定,一级文物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量的出境展览需经国务院批准。

  在起草行政许可法过程中,有人提出,国务院也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也应当适用本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但是,多数人认为,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通常都涉及重大、复杂的事项,不可能按照本章前几节规定的受理、决定、期限等要求进行。同时,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也不是无章可循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工作规则等都有相应规定。行政许可法采纳了后一种意见。

  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专门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特殊性。问题是,有些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国务院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这也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今后的立法中,在规定国务院的行政许可权时,应当尽可能对相关程序作出详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履行。它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之后的又一部重要的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设定权限、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等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对现行的行政许可制度作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和完善。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有重要意义。

  (一)必须是履行外部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二)必须依法取得实施行政许可权的明确授权;

  (三)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