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

  一、非行政许可出现背景

  中国过去法律只有行政审批而无行政许可的概念。自2003年8月27日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国出现了行政许可的概念。该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含义作了明确界定,同时第三条又规定了不适用行政许可法的其他审批。这说明行政许可法只调整部分行政审批行为,即具有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

  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公布保留了21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但是这两个法律文件,均未对什么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作出定义。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只是提到,“这些项目,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既然“主要是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那么还有一部分是非政府的内部管理事项,也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相对行政许可审批来讲的,它大多数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派生”出来,作为一项辅助性和替补性及相对监督性的工作来实施的。这其中,有些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些是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务院在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陆续取消和调整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但一些部门通过各种形式又先后设定了一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既有属于政府内部管理事务的事项,还有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的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事项。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非行政许可审批形式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以上就是非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相关内容,其实非行政许可在2015年5月14日,国务院就已经正式发布决定,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