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转移质权也随之转移吗,质权的特点

  债权转移质权是否随之转移并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根据担保物权的基本原理,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其法理逻辑及特征属性与抵押权最为相似,质权转让应当参照适用抵押权转让的相关规则。概言之,质权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移,质权原则上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最高额质权情形,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在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质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相反约定。

  质权具有如下特点: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职权的额效力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例假:

  1、担保的债权效力

  有约定的依约定,没有约定的,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2、对标的物的效力

  从物的效力质权的效力及于从物,但是从物没有交付的,对从物无效。质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以孳息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利息和主债权。

  3、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

  4、保全质权的权利

  质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