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转让中的第三人有何限制,债权的基本特征

  债权转让中对第三人的限制有:

  1、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

  2、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3、内容方面的限制。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

  4、形式方面的限制。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债券可分为实物债券,凭证式债券,记账式债券。

  1、实物债券。实物债券是一种具有标准格式实物券面的债券。它与无实物票卷相对应,简单地说就是发给你的债券是纸质的而非电脑里的数字。

  2、凭证式债券。凭证式国债是指国家采取不印刷实物券,而用填制“国库券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的国债。

  3、记帐式债券。记帐式债券指没有实物形态的票券,以电脑记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发行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