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夫妻卖仔换手机的案例分析

  现实中,父母出卖亲生子女的事情偶有发生,这会涉嫌犯罪吗?一对80后的上海小夫妻,将违规超生的婴儿以有偿价格卖于他人。今年5月,他们的罪行终被发现。日前,杨浦区检察院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对二人提起公诉。

  双双待业却连生三子

  学历不高的80后夫妇滕某、张某双双待业家中,靠父母接济度日。婚后不久,夫妻俩生下一个男孩。第二年,张某发现自己又怀上“二胎”。今年,张某再次“意外”怀孕。一个女婴健康活了下来,然而等待孩子的是一场不可告人的交易。

  今年6月,杨浦公安分局根据线索找到了这对夫妇,原因是有证据表明其在百度贴吧上发布了送养婴儿的信息,且得到网民回应。滕某和张某到案后,供述了实情。

  据张某自述,他们希望第三个孩子能够得到良好的教育,于是决定将孩子送给家境较好且无子嗣的人家抚养。即将临盆时,她便通过网络上传播此类信息,意向明确后再详谈。

  网上“送养婴儿”实为交易

  “送孩子不是为了获利,而是为了孩子有更好保障。”夫妇俩为自己辩护,整个过程中,他们从未主动要求对方支付钱款,警方所查获的银行进账款项纯粹是对方以“营养费”、“辛苦费”为名自愿作出的补偿。

  这一辩解是否成立?检察官通过询问其家属和邻居发觉,滕某夫妇存在故意隐瞒怀孕真相的行为。据滕某母亲透露,当大家觉察出张某的肚子渐渐隆起时,她谎称肚子里长了肿瘤;生产完毕后,她又以病后痊愈作掩护。

  检察官还查验了张某发布的贴吧内容,发现张某几乎每一次都会将婴儿以3万、5万等数字“明码标价”。更为确凿的是,检察官通过核对银行转账信息,确定收养孩子的当事人付款时间与交接时间为同一天,这意味着用“交易”来定义案件性质比收养和补偿关系更加贴切。据此,检察官以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认定该案。而更让人吃惊的是,从张某的信用卡账单明细来看,当他们得到拐卖费用后立刻上网,购买了iphone手机、高端球鞋等物品,不多久就将数万元挥霍一空。

  分析: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滕某、张某夫妇将自己的亲生孩子卖给别人,以牟取利益,这种行为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二)拐卖儿童罪与介绍收养儿童从中牟利的区别

  拐卖儿童罪是以违反被拐卖人的家属及本人的意志为前提的。因此,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然要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而介绍收养儿童则不具有这种特征。

  (三)认定拐卖儿童罪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接送、中转、收买、贩卖儿童的行为;侵犯的主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行为人只要明知是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而实施了上述六种行为中任何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拐卖儿童罪。须将注意的问题是,拐卖儿童罪虽然也存在牟取利益的情况,但此罪不是以牟利为目的,而是以出卖为目的牟利,不是单纯的牟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