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后小孩可要求增加被抚养费

  来电:我与前夫于2003年离婚,当时前夫做生意经济条件不错,我只是在外打工,和他收入差距很大,所以5岁的儿子判给他父亲,离婚协议约定儿子的全部抚养费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今,我们的儿子13岁了,在贵族学校读书,我和前夫都已再婚,去年前夫生意失败,经济上困难了一些。最近,儿子多次打电话,要求我承担他每年1.2万元的学杂费,这对于我来说也不是小数目。我认为当初离婚时约定小孩由他父亲抚养,我只是在每次探望时带去学习和生活用品,请问现在儿子要求我支付较高的学杂费,我应该给吗?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回复:小孩要求的学杂费谢女士应该承担,至少应承担一部分。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的情况就是法律规定这种情形。所以,小孩向母亲提出承担其学杂费或生活费时,谢女士应该承担的。当然,关于承担的具体数额,谢女士可以与前夫协商,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承担。

  小孩向母亲提出承担他的学杂费,不是改变谢女士与前夫的离婚协议,等到谢女士前夫经济条件好转,可以适当减少或不再承担小孩抚养费,即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对小孩的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