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一、如何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应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等材料,至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流程如下:

  1、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双方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的,可携带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需载明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机关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已提交的材料申请进行审查,证明及证件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条件;若夫妻双方在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3、登记离婚并发放离婚证

  对夫妻双方确属自愿离婚,且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