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大学生起诉生父被驳

  王某生于1992年8月25日,现为山东某高校在校大二学生。1994年,其父母离婚,法院判决王某随母亲生活,其父每年支付97元抚养费至王某成年。但王父仅支付了7年抚养费,后来,王某的母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王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2009年9月,王某考入该高校,但昂贵的学费及生活费给王某母亲的生活构成极大压力,无奈之下,差几天即将满18周岁的王某于2010年8月18日将生父告上法庭,要求生父自起诉之日起至其完成学业止支付每月800元的抚养费。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起诉时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成年年龄18周岁,尚属未成年人,但本案审理过程中王某已成年。根据相关规定,子女只有在“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时,才有权向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主张抚养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虽然王某无力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及生活费,但王某现已成年,且又不具备不能独立生活的条件,对其成年之后的抚养费尚无依据支持。据此,对王某要求生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2010年8月25日止当月抚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综合考虑当今物价水平及大学期间王某花费情况,予以支持;对于王某主张的2010年8月26日起至大学毕业期间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记者:刘元元刘海燕王长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