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长期遭女儿冷落,绝症母亲为索赡养费与女儿对薄公堂

  核心提示

  一方是精神残疾的母亲,一方是长大成人的女儿。十多年间,两母女疏于来往,联系甚少。在外人看来,除了父母离异的因素外,还因为女儿“避讳”母亲的病。

  当母亲被查出患有急性白血病后,女儿不仅没有常去照看母亲生活起居,反而对母亲的病情将信将疑,拒绝为母亲的治疗费“买单”。

  由于筹不齐治疗费,母亲被迫离开医院。女儿则不愿被母亲家人“纠缠”,申请休假断绝联系。无奈之下,母亲一纸诉状将女儿告上法院,要求她承担起赡养自己的义务,并支付治疗费用。

  近日,这起赡养的官司在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开始审理。

  精神残疾母亲长期遭女儿冷落

  20多年前,孙红(化名)嫁入刘家,并于1980年11月生下一女婴。

  孙红的家人告诉记者,由于刘家一直盼望生一个儿子,因此对未能“给刘家延续香火”的孙红态度非常冷漠。在各种因素综合作用下,孙红患上了间歇性精神分裂症,病情时好时坏。

  出于对女儿的抚养和成长考虑,孙红一直延续着与丈夫的婚姻。1997年,女儿刘洁(化名)从学校毕业,被分配到南昌某医院工作,孙红这才与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在母亲的陪伴下,孙红被兄长接回家中暂住。但让孙红和家人感到不解的是,自从刘洁参加工作后,却不怎么来看望母亲。

  2003年时,孙红被认定为精神残疾三级,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日常起居生活,都是靠80多岁的母亲和收入微薄的兄长照顾,而女儿刘洁却连电话问候都很少。在街坊邻居看来,刘洁不愿在母亲身边服侍,是为了“回避”母亲患有精神疾病这一事实。

  母患绝症缺医疗费女儿拒伸援手

  今年9月初,家人发现孙红面色蜡黄,上下肢多次出现青紫瘀斑,刷牙时常会牙龈出血。9月5日,孙红被送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确诊为急性白血病。院方表示,她的病情急需治疗,手术费至少需要5万元。但母亲和兄长一时间也无法筹得这笔“巨款”。10天后,孙红因为无法支付治疗费用,被接回了家。

  “她(指孙红)对化疗等治疗过程非常恐惧,我们不得不向她隐瞒了病情,不断鼓励她战胜疾病。”孙红的哥哥告诉记者,回家后,他便忙于筹集治疗费用。在周围亲朋好友的帮助下,一个多星期后,家人终于凑齐了5万元,准备让孙红返回医院接受治疗。“但医院告诉我们,现在孙红的病情恶化了,治疗费用需要8万多元。如果不及时治疗,她的生命只剩下两三个月。可是我们凑足5万元已经非常不容易了,到哪里再去找3万元呢?”孙红的哥哥于是想起了外甥女刘洁。

  孙红的哥哥表示,自从查出孙红患有急性白血病后,他曾多次前往刘洁工作的医院,希望刘洁能在关键时刻伸出手,救救母亲孙红的生命。“但刘洁的反应很冷漠,不仅不愿与我见面,还拒绝了我们的要求。”邵先生说。几天后,孙红被迫再次出院。

  母女形同陌路无奈对簿公堂

  身患绝症的孙红卧病在床期间,时常想念起自己的女儿,希望能见她一面。家人多次找到刘洁,最终在其工作的医院相关领导的干预下,刘洁答应了去看望母亲。“但当天她并不上楼,只是在楼下打了个电话,告诉她妈要见面就下楼。人都躺在床上不得动弹,怎么还下得了楼呢?”孙红的哥哥说。

  更让孙红伤心的是,女儿还带来一位“好心”的朋友,告诉孙红女儿与她互不相干,让孙红别再“麻烦”刘洁。孙红听闻后心痛不已。由于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她的病情仍在继续恶化,在家人的支持下,她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迫使女儿履行法律规定的赡养义务。

  10月28日,孙红前往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女儿刘洁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她治疗费用10万元。由于法院判决执行尚需时间,而目前孙红的病情急需费用治疗。11月10日,她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赡养费8万元。目前,西湖区人民法院正在受理此案。

  女儿对母亲患白血病半信半疑

  12日上午,记者来到刘洁工作的医院。该院办公室王主任告诉记者,对于刘洁与母亲之间的“纠葛”,院方也曾介入了解情况,给刘洁做了不少思想工作。由于孙红的兄长时常到医院来反映问题,要求刘洁承担责任,刘洁感到身心俱疲,日前已向其所在部门领导申请休假,不知何时返回岗位。

  据王主任介绍,刘洁平日里不善言谈,性格内向。院方经过调查,了解到刘洁在父母离异后一直与奶奶同住。婚后,她和丈夫育有一女,由于丈夫在上海工作,她平日里照顾孩子也很辛苦,生活条件并不富裕。刘洁曾告诉医院领导,自从父母离异后,自己与母亲的关系一直还好。只是她与舅舅处不来,而母亲一直住在舅舅处,每次打过去电话都是舅舅接听,因而很少与母亲取得联系。对于生母已身患绝症,刘洁曾向单位表示并不知情。她对母亲家人的话半信半疑,并担心舅舅等人以母亲的病情为“幌子”,向她索取财物。

  王主任告诉记者,在院领导的劝说下,刘洁不久前还曾去看望过母亲,并声称给母亲带去了1000元现金。记者表示希望能够采访刘洁,王主任与刘洁取得联系后,告诉记者刘洁不愿接受采访。她表示既然母亲已经起诉到法院了,就由法院进行判决,自己不想对此事发表任何看法。

  赡养老人也包括生活关心

  记者了解到,我国多部法律中都明文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也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

  而就在今年8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后,下发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方式问题,该《解答》首次提到了赡养应该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赡养义务不仅仅局限于给付金钱的义务。在生活上对被赡养人悉心照料,关心被赡养人的精神生活等有利于被赡养人身心健康的方式,都属于赡养老人的方式,同时,赡养方式的选择也应当尊重被赡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