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政局“离婚限号”,遵循的是何种“规律”?

  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有“限号”政策,这对于铁了心要离婚的很多当事人来说,无疑是多了一道门槛,这样的规定在西安市长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看来,一方面节约了当事人时间,而最主要的是,留出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尽量让离婚的夫妻少一些,再少一些。

  离婚“限号”,听起来很有意思。笔者知道百姓去银行要排队,买房子要排号,上个车牌也得摇号,如今离婚竟然也要限号了。西安市长安民政局每天“限号”办离婚,这新鲜事很快引发引发读者网友热议,有人赞同,有人觉得多此一举,给当事人添负担。“限号离婚”,要警惕“公权干预”,可别干涉了婚姻自由。

  长安民政局的做法初衷很好,是一种尝试,值得肯定。但这看似可以通过排号缓冲离婚夫妻的“冲动”,实则只是暂时隐藏这遮蔽了矛盾,对夫妻双方的本质诉求没有实质解决。

  首先,在书中了解到,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对夫妻双方来说,离婚自由的权利不容被干预。而“限号离婚”显然和《婚姻法》所提倡的“婚姻自由”精神相悖。换言之,民政局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应该尊重夫妻双方的离婚诉求,而不该通过“限号”来停止办理。

  其次,夫妻双方都是成年人,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走到离婚这步,都属于私人的事,外界当尊重这种对隐私的处置权。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民政局工作人员该把精力用在有效调解之上,而并非一定转到了“限号”之上。同时,《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同时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可见,对离婚夫妻最好的尊重就是“有效调解”或“准予离婚”,而非“明后天再来离婚”。

  尊重当事人意愿,是婚姻登记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容他人干涉,也不容增设附加条件。显然,“限号离婚”有增加条件的嫌疑,将重心放在“限号”上也容易被人授之“懒政”话柄。正如网友所言:“工作人员有相处创新的‘限号离婚’的智慧,还不如将精力用在如何有效调解上呢!”

  离婚是件大事,夫妻双方都需要谨慎,同时,他们的离婚自由也当被尊重被法律保护。诚然,“限号离婚”的”出发点很好。数据也显示,该政策从2012年3月份开始实行,每天最多发15个号,最少一天发10个号码,在一定范围也实现了“留出了一点时间让夫妻双方慎重考虑,挽救了一批盲目离婚家庭”。但这种尝试的真正效果,并非能靠几个数据支撑。毕竟,对夫妻离婚的真正尊重方法不是“限号”的暂时“阻止”,而是有效调解。“限号离婚”多少有治标不治本之嫌,同时还容易不小心干涉了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