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二奶”不享继承权

  案情:李某有合法的妻子,自2002年4月起与女性王某同居,生下非婚生子后,两人签下一份书面协议,李某承诺每月付给王某四千元生活费,每年另给王某一万元,至非婚生子满十八周岁时止。2010年李某因病去世,留下近百万元遗产。王某与李某的妻子及子女协商无果,遂携子诉至法院,要求以李某生前的协议书为“遗嘱”继承遗产,并要求以李某“妻子”的身份分割剩余的遗产。

  评析:李某生前与王某达成的协议实为“包养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原则和婚姻法规定,不具法律效力,双方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王某不是李某的法定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故不予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王某之子虽系非婚生子,但依据法律规定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应作为李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受继承权,故法院判决其分得李某遗产十二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