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离婚两年,前夫无帮助义务

  张先生:我朋友陈先生和梁女士结婚7年,两人未生育孩子。两年前,两人经法院判决离婚。现陈先生已再婚,生活过得不错,而梁女士离婚半年后却突发大病,为治病只得卖掉分得的一套住房。梁女士生病后,原公司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如今梁女士没有收入,只能靠父母的低保生活,日子过得十分艰难。梁女士请求陈先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可遭到陈的拒绝。请问,陈先生还有义务给予梁女士经济帮助吗?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婚姻法第42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由此可见,一方生活困难,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必须是在离婚时提出。如果双方已被判决准予离婚,除判决规定一方负有帮助义务应当履行外,离婚后便不再负有给予经济帮助的责任。

  陈先生和梁女士已离婚两年。离婚时,梁女士没有提出给予经济帮助的要求,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也没有判令陈先生负有帮助梁女士的义务。因此,即使梁女士因病导致生活困难,陈先生也不负有法定的帮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