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妻有红斑狼疮病,夫诉离婚被驳

  因妻子婚前就患有“红斑狼疮”,婚后逐渐遭受丈夫冷遇,结婚多年后,丈夫日渐感到厌倦诉请离婚。10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12月19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并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于2002年9月8日生下一女儿。婚后由于被告沈某婚前有“红斑狼疮”病史,自生下女儿后,原、被告同居生活的时间逐渐减少,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缺乏有效沟通,常为家庭琐事吵闹,2010年后,原、被告双方均常年在外随各自父母做生意,过着分居两地的生活。从此,原、被告之间来往较少,原告李明金对被告日生厌倦,遂以分居时间较长,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合法婚姻,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了一个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只是因被告犯有“红斑狼疮”原告便生厌倦,夫妻虽然分居,但夫妻感情仍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条件,只要双方相互宽容、加强沟通、珍惜感情,双方还存在和好的可能。据此,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沈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