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经典案例】经济合同纠纷案例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形成了几种观点: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无效。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服务期,《劳动法》第31条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故高某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有效,不论有没有约定服务期,高某享受了单位提供的特殊待遇,高某单方解除合同违反法律和合同的约定,理应承担违约责任。三、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款无效,但高某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劳动法》31条关于“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故其单方解除合同应适用《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评析]

  本案是一起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引发劳动争议案件。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但事实并非如此,因当事人违约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与日俱增。其中主要原因有二:一是用人单位造成违约;二是劳动者恶意“跳槽”造成违约。但遗憾的是,我国《劳动法》并未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作系统和完整的规定,其中最为突出的就是违约金问题。同时《劳动法》对服务期也无具体的规定。本案的争议问题就涉及到违约金条款的适用、服务期适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