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和市场准入

  (一)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二)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

  为了加强市场准人的管理,对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为加强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管理,我国《证券法》还授予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管权和现场检查权。

  同时,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可暂停或者撤销其证券服务业务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