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签发

  一、许可项目名称: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许可证签发

  二、依据:在2001年实施的《集装箱场地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集装箱场地注册条件之一是集装箱场地必须取得储存场所卫生许可证。

  三、申请条件:凡国境口岸内从事仓储经营的单位(包括保税仓库、集装箱和货物储存场地等),均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

  四、数量:一家企业一证

  五、审查单位:申请单位所在上海检验检疫局各分支机构

  六、程序:

  (一)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应向所在地分支局或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按申请书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二)各分支局或办事处接受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评审内容对该单位进行评审考核,评审合格后写出评审报告,根据评审报告符合要求的,给予发放卫生许可证。不合格的,限期改进。

  (三)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期满前1个月应当由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向所在地分支局或办事处提出换证申请,分支局或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复审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换证手续。

  另外,涉及的在国境口岸内改、扩、建工程,在卫生设施方面必须有检验检疫机关的参与规划、设计审核与竣工验收。

  七、期限:

  (一)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期限

  (二)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三)审批结果:许可或不予许可

  八、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仓储经营的单位,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申请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有关部门批件复印件;

  (五)储存场地平面结构图;

  (六)相关设施配置情况。

  九、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