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宪法解释权的真义

  什么是宪法解释权?宪法解释权就是解释宪法的权力亦即对宪法条文进行阐释和说明的权力吗?宪法尽管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极为崇高的地位,但在现代国家,它和普通法律一样,一经制定出来,都会有“好事者”基于各种目的对其著书阐释,如果解释宪法本身就是一种权力,那么这些根本没有被宪法授予解释权的“好事者”无疑是在从事一种违宪的活动,这显然与人们的思想观念和现代的政治实际不符。从哲学上看,将解释宪法当作一种权力也是错误的。加达墨尔指出,“解释是理解的表现形式”〔1〕,宪法的解释是人们对宪法文本的理解活动,属于人的意识范畴,即使人们不可以以书面语言或口头语言的形式表达出来,它也必然会以观念语言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内心。因此,没有任何权威或强力能够制止人们对宪法进行理解或解释。

  宪法解释权的产生,乃在于消除宪法的模糊与歧义,以及弥补由于宪法的滞后而形成的宪法漏洞,以利宪法的统一适用。宪法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宪法适用达致的,宪法适用是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依据宪法进行的活动。如议会立法在很多情况下是对宪法规范的具体化;在有些国家,总统对议会立法的否决可能也是因为总统认为议会立法违反了宪法;而普通法院依据宪法做出判决,特别是宪法法院的违宪审查更是典型的宪法适用活动。因此,在任何国家,宪法适用的主体并不像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是唯一的,而是具有多元性的。但是,由于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人类语言本身的模糊性与多义性,以及社会的变迁而造成的宪法漏洞,宪法适用主体在适用宪法时必然存在对同一宪法条文的不同理解现象,为维护宪法权威,建立统一的宪法秩序,赋予一个特定机关以统一而权威的分歧裁决权,以消除人们对宪法理解的分歧,就显得十分必要,宪法解释权由此产生——权力不能禁止人们在认识上理解宪法,但权力能够强迫人们在行为上要与它的解释一致。

  由此可见,宪法解释权的真义,就是当人们对宪法的含义存有疑义或发生争议时,由某一特定机关对宪法含义进行最终裁决并强制人们普遍遵循的权力。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宪法解释权与违宪审查权是存在区别的。在我国宪法学界,学者们多认为宪法解释权是内涵于违宪审查权之中的,这是一个很大的理论误解,对宪法的直接适用造成了负面影响。宪法解释权行使的目的是确定宪法的权威含义,并不以存在违宪事由为前提,而违宪审查权行使的目的是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行为是否合宪做出判断。因此,宪法解释权是一种独立存在的权力,不能将其归于违宪审查权之中,尽管有时这两种权力都由同一个机关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