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企业私接民用水如何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三)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六)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对水源投放什么不干净或有毒有害的物质,如果是此种情形,要判断投放何种物质、这种物质的危害有多大、以及实际造成多大的危害后果。如果情节非常轻微,可能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最大的可能是违反了《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偷用消防水涉嫌挪用消防设施,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盗窃罪根据涉案金额大小处以三年以下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防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等用水,应当在指定区域内从标有特定标记的取水设施取水,并装表计量、按量收费。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偷盗消防用水,不仅造成大量水资源流失,而且降低了周边消防水压,对消防安全造成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