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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最新版全文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评定标准:

  (一)划分依据: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二)评定标准:

  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10.2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2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cm2以上;

  r。颅骨缺损4cm2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cm2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10.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10.4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2以上。

  4.10.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10.7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10.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10.9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10.10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f。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g。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h。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i。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一)机动车驾驶员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除按照交通规处理和对违章行为记分外,还应按照下列规定追加记分:

  1、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追加记分3分;

  2、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2分;

  3、造成轻微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追加记分1分;

  4、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不予记分。

  (二)处罚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者违章行为、事故责任和事故后果,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吊扣驾驶证合并执行不得超过18个月。

  (三)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符合下列一、二项的,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符合下列四项的,处以10日以下拘留或者5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符合下列五、六项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

  2、造成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的;

  3、造成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的;

  4、造成一般事故,负主要责任以上的;

  5、造成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下的;

  6、造成轻微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对前款第一、二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对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的机动车驾驶员,并处吊扣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

  (四)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吊销其驾驶证。

  (一)在车辆发生险情或事故时,乘客头脑要保持,迅速判明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切忌惊惶失措。

  (二)车辆遇险时,应双手紧紧抓住前排座位或扶杆、把手,低下头,利用前排座椅靠背或双臂保护好头面部。若遇翻车或坠车时,应迅速蹲下,紧紧抓住前排座位的椅脚,身体尽量固定在两排座位之间,随车翻转。

  (三)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切忌盲目跳车,应在车辆停下后再陆续撤离。若在车中感到将被抛出车外时,应在被抛出车外的瞬间,猛蹬双腿,增加向外抛出的力量,以增大离开危险区的距离。落地时,应双手抱头顺势向惯性的方向滚动或跑开一段距离,避免遭受二次损伤。

  (四)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向消防(119)、交通(122)、急救中心(120)求救。并向就近单位、村镇紧急寻求救助,也可拦截过往车辆求援。

  (五)遇伤员被挤压、夹嵌在事故车内时,要尽量避免暴力硬拉等方法,应等待专业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使用合理的方法实施救援;伤员救出后,应立即对其进行现场急救,再转送医院。

  (六)如行车途中汽车突然起火,驾驶员应立即熄火、切断油和电源,立即设法组织车内人员离开车体。若因车辆碰撞变形、车门无法打开时,可使用车内安全锤击碎前后挡风玻璃或车窗脱身。

  (七)当乘客衣物已经着火时,应采取向水源处滚动的姿势,边滚动边脱去身上的衣服,注意保护好露在外面的皮肤和头发。不要张嘴深呼吸或高声呼喊,以免烟火灼伤上呼吸道。

  (八)当身上的火势扑灭后,不要着急脱掉粘在烧伤皮肤上的衣服,大面积的烧伤可用干净的布单或毛巾包扎,如有可能尽量多喝水或饮料。与此同时,没受伤的人员要尽快用灭火器、沙土、衣物或篷布蒙盖,使车辆灭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