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按外形特征分,审计证据有哪些类型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审计证据按其外形特征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四大类。

  审计证据是审计人员表示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所必须具备的依据。在审计活动结束时,审计人员要对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其会计资料及其他资料是否真实、正确,依照一定的审计标准发表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结论。为了保证审计意见和结论的稳妥可靠,审计人员必须获取足够的证据。

  (一)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

  (二)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

  (三)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审计证据在性质上具有累积性,主要是在审计过程中通过实施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还可能包括从其他来源获取的信息,比如:以前审计中获取的信息(前提是注册会计师已确定自上次审计后是否已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可能影响这些信息对本期审计的相关性);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与保持客户或业务时实施质量控制程序获取的信息;会计记录也是重要的审计证据来源;被审计单位雇用或聘请的专家编制的信息也可以作为审计证据;审计证据既包括支持和佐证管理层认定的信息,也包括与这些认定相矛盾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信息的缺乏(如管理层拒绝提供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本身也构成审计证据,可以被注册会计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