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遗失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除斥期间吗

  (一)根据《民法典》对除斥期间的有关规定,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等,而返还原物请求权是请求权的一类,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没有除斥期间的。那么返还原物请求权应该适用什么期间呢?请看下文小编对此进行的分析。

  (二)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的法定期间

  根据《民法典》对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的相关规定,返还原物可以进一步区分为一般动产与不动产。

  1、对于一般动产,法律上考虑到如果返还动产的请求权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话,就会造成第三人善意取得一般动产时的信赖利益,有可能构成对交易安全的威胁,所以为了为了保护与返还财产义务人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

  2、对于不动产的返还请求权,为了不使不动产物权成为空虚的权利,所以《民法典》的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将其列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之一。

  3、所以返还原物请求权中的返还不动产请求权既不适用于除斥期间也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返还不动产请求权无论过了多久都可以提出,并且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抗辩。

  在区别遗忘物与遗失物时,社会上人们的一般观念也起着相当大的作用。例如,失落在马路上的拎包,社会观念一般认为是遗失物。而停放在路边未锁的自行车,社会观念就认为是遗忘物。这是因为,虽然在客观上所有人或持有人在其离去之时与该物存有相当大的空间关系,但是就社会日常生活的观念,这种持有支配关系并不因人与物的空间关系而受影响,只是这种支配关系较之通常的支配关系为松弛,就其本质来看,这种支配持有权的松弛,也只是一种过渡现象而已。因此,判断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就不能只以持有人的主观支配意思的强弱或持有人与持有物的空间关系而决定,还应同时考虑到社会日常生活的一般见解。以正常人的认识水平作为判断的标准之一,也是必要的。

  但是,当财物被遗忘在某一特定场所,而这一场所的主人、管理人或服务人员又有某种特殊的排他实力,如果他们拎走遗忘物,就会使该物的持有关系发生变化,即从物主与物的持有转到特定场所内的主人、管理入等与物的持有。此时乘机非法占有该物的行为性质不是盗窃而是侵占。比如,售货员将顾客遗忘在柜台上的皮包拎走隐匿起来,餐厅里的服务员将顾客遗忘在桌旁椅上的皮包拎走,并非法占有,就是一种典型的侵占行为。这是由侵占罪的特征、拎包人的特殊身分以及物品被遗忘的特殊场所决定的。

  捡到遗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一)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无偿方式取得财产的,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做出了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本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