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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现场检查笔录怎么写

  现场检查笔录是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是行政执法人员记录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情形的重要书证,因此在书写时一定要正确、规范。

  现场检查笔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对执法现场检查时,用于记录现场检查过程,收集检查证据所使用的执法文书。

  法律依据:《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当场填写《现场检查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医疗器械监督员。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1、被检查人基本情况写明被检查单位(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2、检查时间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要具体到分钟。

  3、检查场所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具体地点、场所,不能仅写明为当事人名称,具体场所一般包括生产、销售、使用、仓储等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