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安徽省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实行年薪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必须交纳风险抵押金。交纳风险抵押金的数额为:

  (一)大型及其以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交纳的数额为5至8万元;

  (二)中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交纳的数额为4至6万元;

  (三)小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交纳的数额为3万元。

  风险抵押金一般为现金,也可以有价证券、房产抵押,但现金和有价证券的份额不得低于50%。

  交纳的风险抵押金必须在年薪制考核部门规定的日期交指定的银行存储,未经年薪制考核部门同意不得提取。经营者任期届满或者工作变动时经审计终结后返还。其中,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被扣抵的风险抵押金不得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