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江西广昌: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

  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案件的过程中,立足维权工作,抓好延伸服务,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从“爱”出发,从“帮”入手,积极探索对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未成年犯、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挽救、教育的新思路,不断拓展维权形式,在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以人为本,对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该院青少年维权岗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对涉案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阴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如该院办理的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中,唐某的儿子唐小某亲眼目睹其父实施杀人的整个过程,这件事给唐小某造成极大的伤害,心理阴影无法消除,辍学在家。该院维权干警一方面加强与唐小某所在学校的沟通和联系,帮助他重返校园。另一方面针对唐小某的心理特殊性,指派专人对他进行心理疏导,用耐心细致的工作稳定其思想情绪,消除心理障碍,塑造健全人格。同时该院领导多次走访其所在学校,与校领导、班主任多次协调,注重保护隐私,减轻唐小某的思想负担,使其在学校不受偏见不被歧视,帮助他重新树立生活信心,为此学校专门给他安排住房,指派老师给他补课,给他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在该院和学校的共同努力下,唐小某重返课堂,安心学习,并且成绩优秀。

  从爱出发,对涉案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开展帮扶工作。该院定期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同时对经济困难的施以适当经济援助。针对部分在押犯因未成年子女问题而不安心改造的情况,该院青少年维权岗及时对他们子女的学习、生活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对家庭困难的,施以适当经济援助,对辍学在家的,帮助他们解决就学问题,维护在押犯未成年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如该县水南圩乡农民吴某某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关押,维权干警了解到其家庭生活困难,女儿小燕在学校是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其母在押对她的学习有所影响,为解其后顾之忧,促使吴某某安心改造,维权干警多次走访小燕就读的水南圩乡附小,了解小燕的生活和学习情况,对她进行心理疏导,使她放下思想包袱,克服其母犯罪所带来的心理阴影,鼓励她努力学习,维权干警向小燕赠送了书包、笔、本等学习用品以及该院干警捐给她的生活、学习费用,小燕表示要认真学习来报答关心她的检察官们。后小燕委托维权干警带给母亲一封信,信中希望母亲能安心改造,自己和弟弟在学校得到许多叔叔和阿姨的关心。当吴某某看到这封信时,泪流满面,表示要好好接受改造,用自己的行动来报答检察机关对其女的关心和帮助。

  注重效果,做好对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综合案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在犯罪中的作用,通过多方位的细致调查,全面掌握他们的平时表现、学习成绩,对确有悔罪表现的,依法给予他们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该院对一些失足未成年人还实行人性化执法、家庭化帮教,办案中既注重不侵犯青少年的隐私权,又能保证每个帮教对象能真正转化。如该院在提前介入一起盗窃案件时,该案一名嫌疑人王某系未成年人且为在校学生,案发当时听取朋友的唆使参与盗窃了一辆摩托车。该院维权干警通过与学校联系,了解到王某平时成绩良好且遵守校纪校规,事后又积极悔改,该院决定对王某进行帮教,建立了帮教档案,及时组织公安侦查人员、学校老师及其监护人等人员座谈的形式,面对面进行帮教,促使其内心转化,巩固帮教效果。在回访过程中,学校领导、班主任老师对王某的表现赞赏有加,维权干警也不断勉励王某认真学习,堂堂正正做人,用自己的双手和聪明才智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司法关怀,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法制教育。一方面,案件办结后及时走访未成年被害人,对存在心理障碍的由维权干警进行心理疏导,使其尽快走出被他人侵犯的阴影;对经济上确有特殊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可根据其困难程度实施司法救助,或协助其向民政部门申请慈善基金。另一方面,通过法制教育,让未成年被害人知法、懂法、守法。如该院办理的一起介绍卖淫案件,该案的被害人系一位十三周岁的未成年人,维权干警了解情况后,与被害人刘某进行了沟通,在谈话中了解到刘某是初中一年级未读完就辍学在家,对法律一无所知,根本不知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维权干警告诉她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的年龄等基本法律知识,让她知道是因为未构成法定年龄而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刘某听后很后悔,她坚定地表示:“检察官阿姨像妈妈一样,关心和帮助我,今后我一定好好读书,遵纪守法,不辜负你们对我的教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