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近年来,一些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建立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设立管护教育基地,对于保障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对此,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闵X在某报上发表文章《完善相关立法用好管护教育制度》中指出:

  未成年人管护教育制度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这些风险主要有:

  管护教育基地并非司法机关,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权力。例如设在某企业的管护教育基地,并非专门负责羁押的看守所。对涉罪未成年人适用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在法律上并不完全限制其人身自由。如果涉罪未成年人想离开管护教育基地自由行动,但并不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管护教育基地是否允许,管护教育基地对涉罪未成年人活动的范围要不要作出限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管护教育基地与管护对象是何种法律关系不明确。如涉罪未成年人在某企业接受管护教育,其与企业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涉罪未成年人如果在管护教育基地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意外风险,其权利难以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