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房地产拆迁评估注意问题

  1、补偿标准低。土地管偿标准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规定。而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违反立法法的规定,没有严格按照授权目的行使该项权力,将该授权给下级行政机关,下级行政机关为了减少土地储存成本,维护地方政府利益,通常将补偿标准规定较低。

  2、补偿标准随意性大。在农民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中,有的拆迁人暗箱操作,与被拆迁农户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严重缺少公开、公平性,对同样被拆迁农户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另外,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交由村民会议按照民主议定程序决定,补偿标准随意性大。

  3、拆迁协议凸显家事代理性。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一般仅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4、处理难度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案情复杂。

  (2)群体性纠纷多,社会影响大。

  (3)息诉工作难做。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资金;

  (5)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调查,实施单位进行附属物、装潢的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奖金期开始);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2、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3、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