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丧失视觉〔5〕

  (一)损伤后,一眼盲;

  (二)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眼损伤或者颅脑损伤致使视野缺损(视野半径小于10度)

  鉴定视力障碍方法:

  ①凡损伤眼裸视或加用镜片(包括接触镜、针孔镜等)远距视力可达到正常视力范围(0.8以上)或者接近正常视力范围(0.4-0.8)的都不作视力障碍论。视力障碍(0.3以下)者分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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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力障碍│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级别│最好矫正视力│

  │├──┬──┤

  ││最好视力低于│最低视力等于或优于│

  ├──┬──┼──┼──┤

  ││1│0.3│0.1│

  │低视力├──┼──┼──┤

  ││2│0.1│0.05(三米指数)│

  ├──┼──┼──┼──┤

  ││3│0.05│0.02(一米指数)│

  │├──┼──┼──┤

  │盲目│4│0.02│光感│

  │├──┼──┴──┤

  ││5│无光感│

  └──┴──┴──┘

  </font>

  如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注视点为中心,视野半径小于10度而大于5度者为3级;如半径小于5度者为4级。

  评定视力障碍,应以“远距视力”为标准,参考“近距视力”。

  ②中心视力检查法:用通用标准视力表检查远距视力和近距视力。对颅脑损伤者,应作中心暗点、生理盲点和视野检查。对有复视的更应详细检查,分析复视性质与程度。

  ③有关视力检查,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选择适当的方法(如视觉电生理)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