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执行标的是什么意思,执行标的是判决金额吗

  执行标的就是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包括判决金额在内的被执行人须支付本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特定标的物、制定交付的财物或票证等。

  执行标的即执行对象。我国台湾诉讼法学者杨舆龄对此作了如下说明:“强制执行之标的,指得用以实现债权人请求之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而言。强制执行,系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可供强制执行而实现债权人请求之资料,则为债务人所有之物或权利,此种得为执行对象之物或权利,亦曰强制执行之标的”。

  一是民事执行标的只能是一定的财产和民事行为,不包括人身。

  二是对财产的执行有一定的范围。对于第一层含义的不同观点上文已述。

  对于第二层含义学术界无争议,一般认为,对债务人的财产原则上都可以成为执行标的,但是下列财产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1)实体法上禁止让与、扣押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等);

  (2)程序法上禁止扣押的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如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又如,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的,任何单位包括人民法院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或擅自解冻;

  (3)在性质上不得为执行标的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所有的权利,如民法通则规定的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以及宪法中规定的退休金等都不得成为执行标的;

  (4)不准流通的物品,如违禁品、淫秽品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执行开始方式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