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无效果无救助报酬”原则的确立

  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救助方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救助,取得效果的,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救助未取得效果的,无权获得救助款项。这是关于“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规定。

  所谓“取得救助效果”,是指通过救助作业,被救助的财产最终部分或全部获救,并依约定移交给了被救助方。这里有三点需要说明:

  (1)从时间上看,只要求财产最终获救,就意味着允许在救助过程中发生救助失败的情况。如船舶搁浅,若救助方第一次未能成功地使船舶脱浅,第二次才脱浅成功,则第一次虽失败但仍可作为间接效果,而第二次为直接效果。既然最终取得了脱浅效果,应当认为救助有效果,救助方因此有权获得救助报酬。当然,一次行动成功与经多次努力才获得成功,这些情况在计算报酬时都将作为考虑因素。

  (2)从数量上看,并不要求救助方对遇险财产的全部都救助成功,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获得成功,但取得的再小部分的成功仍被视为救助成功,救助方有权得到报酬。当然,报酬的数额会因此得到相应的改变。

  (3)从形式上看,救助方对于被救助物的获救实际提供了有效的服务,虽未取得有形效果,但因此减轻了被救助物所处的危险程度,也应视为救助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