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食品安全法是怎么规定的食品检验

  《食品安全法》对于食品检验的规定如下所示:

  1、第八十四条: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2、第八十五条: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

  4、第八十八条:对依照本法规定实施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抽样检验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申请,由受理复检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布的复检机构名录中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第五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二条进口食品及添加剂。第六十三条进口尚无国家标准的食品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荆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2000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