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债权信托风险该如何预防和应对

  盈利空间有限,存在支付风险。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一位专家认为,信托公司佣金收入大概为融资额的1%,100亿的融资额才有1亿的利润。如果通过贷款的形式使用,信托的收益率通常比银行利率高大概两到三倍,而信托贷款的利率按规定受到贷款通则20%的刚性约束,仅可以在银行利率上下浮动5%,信托公司把本金和收益支付给投资者后,两者相抵,信托公司所剩无几。

  信息不畅、监管不严存在经营风险。以房地产信托为例,目前房地产信托的发售方式是,开发商委托信托公司进行产品设计,由指定银行代为发售,开发商支付产品的本金与利息。信托公司按理应该严格选择信托项目,但为了收取设计费用,可能会有意忽略一些有可能不利于投资者的重要信息。理论上,房地产信托会有抵押物或担保,但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一旦信托项目发生经营问题或遭遇不可抗力,很难想象投资者可以单打独斗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有关规定不明确存在政策风险。银行债权信托产品目前仍是个政策空白,因为有关法规并未规定不允许这么做,银行利用信托工具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打了一个擦边球。一旦遇到政策调整或政策更加明确,信托机构和投资者对因此而出现的风险是难以控制的。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日前在深圳调研时特别强调,当前要特别注意防范理财产品等创新业务中的风险,要从风险可不可控、成本可不可算以及充分信息披露三个方面来严格监控。一些商业银行对于开办人民币理财业务产品趋之若鹜,竞相推出高回报率产品。这种做法可能使人民币理财品市场陷入一种无度的恶性竞争,抬高银行的资金运作成本,从而关系到投资者利益是否能够兑现。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主任表示,当前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已经成为共识,从公司治理角度看,发展债券市场的着力点应该放在落实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他们的诚信意识上来。债券市场的繁荣,不能单纯依靠国债和特种金融债的发行,也不能只关注债券交易的集中化程度,还应该注意微观操作中的激励问题,只有公司有了积极性,债券市场才能发展起来。从宏观层面上看,债券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来实现,就如同股票市场的繁荣需要通过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来实现一样。

  据有关部门统计,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市场余额已达300亿元,虽然市场上的人民币理财产品的风险都是提前锁定的,投资者并没有风险,但是随着理财市场向纵深发展,投资者首先需要树立的意识就是:只要是理财产品,就不会像银行存款那样安全,就会有风险。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对信托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置。为实现财产变现或保值的目的,受托人选择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主要有:有偿折价出让、以高流动性和可变现性强的财产抵债、债转股和抵债财产变现。委托人可事先确定财产信托运用方向。

  信托受益权转让是指将信托受益的权利进行转让。

  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信托受益权是指受益人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广义的信托受益权中的受益人除有请求支付信托利益的权利外,还有保证信托利益得以实现的其他权利,如《信托法》规定的知情权、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权、撤销受托人违反信托的处分权、受托人的解任权。信托受益权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信托受益权属于兼具物权和债权性质的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对信托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因此该权利首先必须是财产权。《信托法》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因此,从本质上讲,信托受益权属于财产权。信托受益权权利的行使只有通过向受托人请求给付的方式实现,因而更多体现了债权性质。《信托法》在规定受益人撤销权的同时,还赋予了受益人恢复信托财产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请求权,恢复财产原状是典型的物权请求权,而赔偿损失又属于债权的请求权。因此,作为财产权的一种,信托受益权既有债权性质,又有物权性质。

  其二,信托受益权属于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信托受益权的权利是通过转让质物实现的,因此能够质押的权利应当满足可转让的条件。德国民法典规定,不得转让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押。中国《信托法》规定,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同时还规定,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由此可见,作为私权的信托受益权,从本质上讲属于可转让的权利。受益人是取得信托利益的人,是信托关系的当事人,《信托法》规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这从法律上也明确了受益人享有信托受益权的时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