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农副食品变质赔偿标准

  最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因此,该规定比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新增了一千元的“保底”惩罚性赔偿和可选择主张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的规定,换言之,生产者或销售者一旦触犯食品安全法,其面临的赔偿金额至少为一千元。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6、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7、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8、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9、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假、掺杂、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11、含有未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添加剂的或者农药残留超过国家规定容许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