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人要具备什么条件,收养人的条件证明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所谓“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

  6、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8、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收养人用于证明自身条件满足收养的证件包括:

  1、收养人的收养申请;

  2、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

  3、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4、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

  去福利院领养孩子的条件如下:

  1、结婚多年,并经区县一级医院确诊一方无生育能力;

  2、无已过继或领养儿童,具有抚养幼儿的经济能力;

  3、持城市正式居民或农村户口的夫妻,可携带户籍证明,及由夫妻双方单位加具意见的领养婴幼儿申请书,直接前往儿童福利院申请办理领养登记手续。经院方审核后,即可待领。待有可领养婴幼儿时,由院方通知办理领养手续。试样一个月后,双方如无异议,即由院方将婴幼儿户口迁移证及领养证明交领养人办理入户,正式确认亲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