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我国是否承认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形成事实收养关系,须具备以下条件: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一)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事实收养关系。

  (二)原来是事实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已经转化为准收养关系。

  (三)原来是准收养关系,纠纷发生时仍然是准收养关系。

  确认事实收养关系应当符合《民法典》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