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近亲收养人条件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是我国传统的风俗习惯。这种收养的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是近亲属,相互比较了解,而且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亲属间的收养,感情基础相对牢固,并可进一步稳定双方的家庭关系。所以,其放宽之处在于:

  (一)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即被收养人可以超过14周岁,也可以是成年人。

  (二)作为送养人的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即使被收养人不属于生父母没有能力抚养的子女,也可以被送养。

  (三)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女儿时,可以不受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四)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和继父母在一般情况下并无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是因生父母再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收养法从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和睦出发,鼓励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而收养继子女,使他们之间形成完全等同于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可以减少再婚家庭的矛盾。

  具体放宽条件如下:

  (一)继父母可以收养14周岁以上的继子女,被收养人可以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由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生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方式事实上已经改变,所以,生父(母)即使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困难,也可以将子女送养。

  (三)收养人可以不受无子女及夫妻年满30周岁的限制。

  (四)收养人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此为修改后的收养法新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