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诉讼保全保险标的有哪些

  诉讼保全保险标的具体主要有:

  1、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2、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3、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4、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5、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6、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7、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1、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和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簿身份证明,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4、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5、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6、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7、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8、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不同:

  1、财产保全提出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采取,另外应注意提出人称为申请人,不能写为原告。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两个,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

  2、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之后。

  3、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93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