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修订《商业银行法》,提高商业银行竞争力

  全国人大代表、盛京银行董事长张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为保障我国商业银行健康发展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竞争力,提议进一步修订《商业银行法》。

  张某某认为,《商业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我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包括13个类别。但是,随着金融创新业务的大量涌现,电子银行业务、理财业务、企业债券承销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等《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中未包括的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之一;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大量代客理财业务由表内转为表外,同业业务在资产中占比越来越高,这些变化都未能在《商业银行法》经营范围内得到体现,需要根据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实践需要,进一步拓宽商业银行经营范围。

  同时,《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2012年,我国依据巴塞尔协议Ⅲ制定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不但重新界定了资本定义,而且在规定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前提下,增加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的监管要求,对系统性重要银行资本充足的监管要求是11.5%,其他银行是10.5%,使法律要求与监管实践存在差异。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存贷比不得超过75%。在利率市场化、金融脱媒、资本监管和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市场环境下,商业银行的负债来源和资产运用呈现明显的多元化趋势,资产负债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传统存贷业务在资产负债中的占比越来越低,再加之贷款规模控制,使存贷比对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失去了实际意义,应以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进行替代。

  张某某表示,《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这是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法律依据之一。但是,近年来国家监管部门和相关部委在综合化经营方面制定了配套政策,实行了个案审批;出现了以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为代表的金融控股集团,以五家大型银行为代表的控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综合化经营实践,纷纷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限制,而其他银行大量的综合化经营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不利于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应在《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经过监管部门审批,可以跨业投资参股和控股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时要求跨业投资的商业银行建立严格的防火墙机制,有效防范跨业风险的交叉传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