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A、配偶。即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夫或者妻,已经离婚的或者尚未结婚的不是配偶不享有继承权;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构成事实婚姻的相互享有继承权。

  B、子女。

  注意:

  a。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互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b。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相互之间由于没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具有继承权。

  c。继子女与其继父母之间由于形成抚养关系而相互具有继承权的,不影响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

  C、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D、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之间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谓的养孙子女是指的由其养祖父母直接收养为孙子女的情形,而不是指由养祖父母的子女收养为子女从而那形成祖父母与孙子女之关系的情形而言。

  (2)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A、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B、祖父母、外祖父母。

  2、继承顺序的意义

  (1)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了继承权或者放弃了继承权,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继承权平等,除了例外情形均平等地分配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