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孙子是第几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为父母,配偶,子女;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孙子女。

  孙子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如果孙子的父亲在孙子的奶奶之前去世,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孙子可代为继承应由其父亲继承奶奶遗产的部分。

  继承顺序

  适用法定继承时,依照下列规则分配遗产:①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第十条)。②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继承法》第十三条)。

  第一继承人

  配偶

  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同居关系的双方、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双方互不享有继承权。

  须注意:

  ①配偶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死亡的,另一方仍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②被宣告死亡人(若于判决宣告时并未自然死亡)于判决宣告之后才自然死亡的,若死亡宣告的判决尚未撤销,其原配偶即使尚未再婚,也不享有继承权。

  父母

  父母包括被继承人的生父母、养父母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须注意:生父母对被他人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子女

  包括被继承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须注意:

  ①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②养子女不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养子女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根据《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须办理收养登记,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无效。)

  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

  名义上为养孙子女,实际上属于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的,该“养孙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继承人对遗产的分配份额,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1、原则上,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平分”遗产;但是,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经过协商,允许“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处理:①基于对弱者一贯同情和照顾的立场,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并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多分;②作为激励机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继承人,“可以”多分;③作为事后惩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对被继承人尽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

  《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