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是如何完成的呢?

  (一)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二)审查。接到申请后,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租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三)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四)填写转让审批表。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五)审批。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六)交纳税费

  (七)登记编号。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八)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转让方须报材料。

  1、原土地证或土地证明材料;

  2、原土地出让合同;

  3、上缴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证明材料;

  4、土地评估报告;

  5、图件资料;

  6、土地转让专项审计报告;

  7、营业税上缴证明材料。

  (二)受让方须报材料。

  1、项目批复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3、上缴财局契税证明;

  4、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符合规划的图件资料。

  (三)双方共同提供的资料。

  1、土地转让申请;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如改变土地用途,由受让方重新评估,补交差额部分的出让金,契税并办理相关手续。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