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卫生所医生为村民看病,输液后送医死亡引发医疗纠纷

  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渠村村民、38岁妇女洪某在家中突然头痛、呕吐。其亲属邀请卫生所的周某前往其家中为其治疗。周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约20分钟后,洪某症状无好转并出现其他并发症。后来开车送往建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案情

  2013年8月7日17时许,三明市建宁县溪口镇渠村村民、38岁妇女洪某在家中突然头痛、呕吐。其亲属邀请卫生所的周某前往其家中为其治疗。周医生给予输液治疗约20分钟后,洪某症状无好转并出现其他并发症。8月7日约18:20,开车送往建宁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死者的丈夫汪某及其父亲认为医生周某在治疗中未及时告知病情、延误最佳抢救时机,及输液时未尽到看护职责等,导致洪某死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则认为,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自己无违法违规及过失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双方引发纠纷。

  调解

  三明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在调查案件后证实,周某具备乡村医生资格,行医20多年。且给死者洪某使用的药品进货渠道正规,双方不存在过节。此外,死者生前患有胃病。

  三明市第一医院对此作出医疗事故鉴定,经鉴定:周某对患者洪某病史采集、体检不够细致。但与患者洪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汪某等人对鉴定结果不满,提出必须给予赔偿。

  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向死者家属提出了调解或诉讼的两套方案,供汪某选择。经汪某同意后决定先采取调解的方式来办理此案。经过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多次调解,最终汪某与周医生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某一次性补偿汪某各项费用76000元。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周某在为患者洪某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及过失行为,经医疗事故鉴定后发现虽然诊疗过程当中周某对患者病史采集、体检不够细致,存在一定过错,但此与患者洪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此案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于是将此案重点转于双方当事人对补偿方案的争议上进行调解。溪口法律援助工作站此次的成功调解不仅维护了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也平息了一起群体性纠纷,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