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搀病友摔断腰受伤老太要索赔

  住院期间两个病友之间的一次搀扶行为,不但使两人从电梯上摔倒致伤,而且还导致了两位老人对簿公堂。此案在一审时法院判决两位老人各承担5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其中一方不服提起上诉,10月10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将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了驳回。

  事发一年后两病友公堂论理

  2005年8月23日,60岁的田老太太因病住进了甘肃省某医院。次日,因同病房75岁的刘老太太亲人不在,便由她搀扶刘老太太上楼去做检查,不料因没有站稳,两人同时从自动扶梯上摔了下来,田老太太第一腰椎骨被摔断。田老太太说,自己扶刘老太太是医院值班护士张某安排的,于是她将护士和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自己的医疗费。可没还等案子有结果,田老太太在审理之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事隔1年多后,田老太太再次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刘老太太列为第二被告。她认为,自己是扶刘老太太上楼做检查时摔伤的,因此刘老太太应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1万余元,医院应负连带责任。刘老太太因当时病重,未参加一审庭审。

  一审法院判两人各担一半

  今年5月14日,城关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缺席判决。法院认为,田老太太于2005年11月23日申请撤回医疗纠纷一案,送达回证上签收民事裁定书的时间为同年12月30日,2006年11月30日,田老太太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并未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经调查护士张某当日的确没有上班,而医院在自己的医疗场所内设置警示标志,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护士张某和医院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法院认为,田老太太与刘老太太之间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两人已形成无因管理关系;但由于田老太太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田老太太所诉1万余元的赔偿由其本人和刘老太太各承担50%。一审宣判后,刘老太太以田老太太起诉自己超过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两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的认定无法律依据为由,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相关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而案件中的原告田老太太起诉医院后又撤诉造成诉讼时效中断,故其再次起诉医院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对于田老太太所称自己是受医院护士张某安排一说,法院认为根据田老太太所举证据,只能证明其在医院内摔伤的事实,但不能认定其是受护士张某安排一说。同时,法院还认为田老太太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是因刘老太太的过错或为了帮扶刘老太太作检查时而摔伤,况且田老太太起诉刘老太太已超过法律规定的1年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的情形,故已丧失胜诉权。因此,法院认为刘老太太上诉主张田老太太对其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判认定田老太太帮扶刘老太太上电梯的事实有误的上诉理由是成立的。据此,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一审法院驳回田老太太对其所住医院的诉讼请求,撤消一审法院判决由原、被告各承担50%即4000余元相关费用的部分判决,依法驳回田老太太对刘老太太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