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双胞胎出生后相继死亡,医院被诉赔偿损失

  2011年7月初,周女士产下一对双胞胎。时隔不久,周女士的长子却因急性呼吸窘迫综合症死亡,8月初,周女士的幼子又因新生儿肺炎死亡。周女士在查看医疗档案记录时发现,医院所用药品的药效与其儿子的病情不相适应,如按病历记录情况用药会直接导致孩子死亡。周女士遂认为医院对孩子去世负有责任,故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百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诉讼中,医院方面表示,周女士的两个孩子均属早产,院方在治疗时已尽到相应义务。医务人员在病历书写中确实存在笔误,其所写药品的名称与实际用药并不符,但实际所用药品系对症治疗,不存在错误,故不同意赔偿。

  经查明,医院对周女士大儿子所取消的医嘱内容所示为“盐酸去氧肾上腺素”,高危儿观察护理单所示为“盐酸肾上腺素”,取消的医嘱内容记录与高危儿观察护理单记录不符,在鉴定中,专家组认为无法明确判断上述是否属于笔误。但专家组认为,从病历记录分析,使用医患双方存在争议的药物治疗之后,患儿心率上升明显,故院方使用“盐酸去氧肾上腺素”的可能性较小。专家组认为周女士的两个孩子的死亡原因是早产、严重并发症、呼吸窘迫综合症、败血症等各种原因综合导致,与医患双方争议药物无直接因果关系。虽然此次治疗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对周女士的大儿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专家组同时认定院方对周女士小儿子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根据鉴定结论,认为医院作为医方,理应尽到救死扶伤的义务,尽最大可能避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从规范医疗行为和抚慰死者家属的角度考虑,判定医院以20%的比例承担死亡患儿家人周女士因此产生的各项合理经济损失10余万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且已自行履行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