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

  记者从黑龙江省卫生厅了解到,为有效推进黑龙江省医疗机构平安医院创建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近日经省综治办牵头,由省卫生厅、司法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保监局等7部门联合成立了黑龙江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此举旨在充分发挥第三方人民调解工作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同时在全省建立起医疗责任保险机制,为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开辟了新途径。

  现在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部分患者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且认为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协调处理“不公平”,转而采取一些不恰当的方式,从而扰乱了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医患双方矛盾。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则给了这部分人新的选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受司法部门业务指导,独立于卫生部门、医疗机构和保险公司,是在医患双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的独立调解,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是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其在调解医疗纠纷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按照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在调解中充分发挥自身医学及保险等资源优势,遵循医疗纠纷社会调解的中立途径,来化解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矛盾纠纷后,承保的保险公司将根据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确定的理赔数额积极进行理赔。

  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者,仍可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处理或法律诉讼等途径继续解决。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过程中,任何当事一方一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法律诉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将立即中止调解工作。

  同时为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化解医疗风险的能力,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黑龙江省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要求全省公立医院统一参保,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保险需求,在投保医疗事故险、医疗差错险、医疗意外险和公众责任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相关附加险,包括针对医务人员防护保险、医疗机构财产保险、医疗设备机器损坏保险等。省卫生厅将把医疗责任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创建“平安医院”、医院评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等项工作的考核内容。

  据省卫生厅医管处王处长介绍,去年8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其利用人民调解机制这一有效形式,为医患双方,特别是为患者提供了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有效处理纠纷的中间场所,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合情、合理地调解处理医疗纠纷。

  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一些地方在不长的时间里,取得了可喜的成效,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得到了妥善处理,“医闹”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有力地维护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了医患双方的认可。

  此次黑龙江省先行在哈尔滨市设立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处哈尔滨市辖区参保公立医院的医疗纠纷,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在基层建立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同时为提高调处能力,保证调处质量,省卫生厅还设立了由医学专家、法学专家、保险专家共同组成的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部门,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