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女子住院死亡,家属求助检察官多获赔1万

  女子患精神分裂症入院治疗,次日便不幸逝世。女子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担责2成赔5.8万余元。家属不服,向检察院申诉,在检察官介入后,医院最后愿多赔死者家属1万元。今天上午,由市检察院五分院的检察官“扮演”死者家属及医院代表,还原了当时的调解场景。

  据了解,申诉人李某是死者陈某的丈夫。陈某生前因患精神分裂症,经常去重庆某医院治疗。李某失业下岗在家,女儿正念大学,一家人的生活全靠陈某微薄的退休金。2005年11月24日,陈某因病再次入住该医院治疗,但不幸的是,第二天上午陈某逝世。去世后,家属和医院并未对陈某作尸检。妻子只是旧病复发,怎么就把命给丢了?李某想不通,想找医院讨说法。2006年11月30日,他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死亡赔偿金231400元、丧葬费9607元和精神抚慰金56396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被告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的死亡只存在间接或诱发因素,不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因此医院应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医院赔偿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8万余元。李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

  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审查此案后认为,一审判决医院方承担20%的责任显失公平,决定抗诉。2009年6月1日,市五中院作出裁定书,指令区法院再审。同时,检察官考虑到本案属医疗纠纷,让医院作出合理补偿才能最终解决申诉人的问题。于是,在再审开庭前,双方当事人终于在检察官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医院方在原审判决的5万多元赔偿金基础上,再一次性补偿死者家属1万元。鉴于当事人双方已和解,2009年7月,法院作出不再审理此案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