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泸溪法院成功调解一起重大医疗纠纷

  8月13日,随着原告熊某文夫妇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被告泸溪县人民医院当庭支付赔偿款85000元,一起重大医疗纠纷顺利调解结案,避免了一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2009年7月6日下午5时,熊某文夫妇之子熊某因身体不适,就诊于泸溪县人民医院,被诊断为急性胃炎,医院遂每天两次输液予以治疗。7月8日凌晨2时10分左右,熊某出现发热、抽搐等症状,经抢救无效死亡。之后熊某的亲属近百人聚集在医院,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而院方不同意赔偿,矛盾激化。事情发生后,泸溪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县卫生局、药品监督局、工商局等部门组成“7·8”事件调查组进行调查。通过尸检分析,推定熊某因病毒性心肌炎、急性肺水肿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

  由于双方对赔偿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熊某文夫妇于2009年11月17日将泸溪县人民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赔偿款共计389046.50元。该案在庭审前,经医疗事故鉴定,因医院未能提供门诊病历,病历资料少,医学会专家无法认定患者当时的病情情况,鉴定结论为无法定性。庭审中,通过双方举证,熊某的死亡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无法查明。为了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矛盾,审判法官耐心地向医院方阐释了证据规则中关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及医院方未建门诊病历存在过错,使被告认识到自身的过错,愿意主动支付原告赔偿款8万元。为尽快化解纠纷,平息事态发展,审判法官又不顾高温酷热多次前往辰溪县原告老家,耐心劝导,做思想工作,终于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促成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