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医疗行为导致再次手术,调解获赔8.5万

  被告医疗行为致使原告肠粘连、盆腔脓肿,导致再次手术。7月28日,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0日,原告彭某某因子宫肌瘤、失血性贫血入住被告吉水县人民医院治疗。8月22日,原告彭某某在硬膜外麻下行子宫次全切术。当晚22时许,原告体温达39.8℃,此后一直表现为发热、腹胀,于8月26日转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治疗。9月28日,原告又返回被告处治疗。经检查,原告肠粘连,盆腔脓肿,遂于10月2日再次进行手术,现状况良好。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医疗行为致使其肠粘连、盆腔脓肿,导致再次手术,造成了精神上和经济上很大的损害。为此,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审理中,经吉水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吉水县人民医院自愿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