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诉讼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如下:

  1、提供证据证明起诉具有事实根据。

  (1)应当证明其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3)证明起诉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

  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

  3、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

  行政诉讼有如下特征: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中的相对方,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