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营养费的赔偿范围

  营养费的赔偿范围大致如下:

  1、外伤或手术时出血较多者(一般要400毫升以上);

  2、年老体弱受伤较重者;

  3、消化系统功能障碍者,如胃肠部分或全部切除、肝脏破裂或部分切除、胰腺破裂或部分或全部切除;

  4、其他原因致消化吸收功能障碍者;

  5、不能正常进食,需要鼻饲者,如休克、植物人、昏迷;

  6、较大面积烧伤者。

  交通事故赔偿中营养费的确定要以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为依据:

  1、营养费的认定需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来确定。伤情明显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样平常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2、营养费的认定必须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的意见,其内容应包括是否必要额外增长营养,必要增强营养的期限等。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诠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必要为前提的,假如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必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3、营养费的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酌情花费的数额。

  营养费给付需要注意审查补充营养是否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有因果关系。要正确区分受害人原来就需要补充的营养和受到伤害后需要补充的营养。区分标准可以采纳民法的原因力理论。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一样,在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时,严格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参考医疗机构的意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审慎予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