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为非医疗事故的患者维权

  由于机制上的原因,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尚未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完全脱钩,医疗事故鉴定机构一般都设在医院里,其鉴定人员也大都是医院的医生,鉴定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导致一些医疗鉴定结果与事实偏差,医学鉴定机构的公平与正义性便打了折扣。加之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高而严格,相当多的医疗事故纠纷很难被认定。那么,当患者的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时,该如何维权呢?

  案例:2008年8月,张某因腹部疼痛入住某三级甲等医院内科,确诊为胃溃疡性病变。住院三周后张某因想回家过中秋节而出院。出院后不久,张某病情加重,连进食都非常困难。于是二次入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中晚期胃腺癌。患者于一个月后不治身亡。

  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机构鉴定结果为:再次诊断结果与第一次不同,与所取活检组织部位有关,院方在病人死亡的损害后果中没有责任,不构成医疗事故。据此,医院不愿意赔偿患者损失。

  患者被误诊,院方违反了常规责任。该医院行为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第一次检查存在违反医学常规导致误诊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一所三级甲等医院,该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院的医疗水平应当“准确诊断”出张某的胃腺癌而却出现误诊,造成了患者的损害。因此,无论有什么客观原因,该院都难免逃脱法律责任,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